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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一高校副教授抄袭本科生毕业论文 系从中介处购买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7-09-14 12:14:08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显示,收到赵井春所投的《论刘震云小说的性》一文的时间是2013年2月15日,当时赵井春的职称还是遵义师范学院中文系。4个月后,该论文发表在了2013年第三期《遵义师范学院学报》上。

      记者调查发现,赵井春在2013年2月和6月这两个月的时间里表了5篇论文。2月分别在《作家》和《语言与文化研究》上发表了《论苏童小说的视域选择与人生追求》等两篇论文;6月分别在《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遵义师范学院学报》《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上发表了《当代文学史中的“女性”形象》《论刘震云小说的性》等3篇论文。

      2013年2月以前,赵井春已经本科毕业12年,其职称是。也正是2013年,赵井春抄袭论文出现在了2013年高教系列职称评审通过名单上,几个月后,被聘为遵义师范学院副教授。

      赵井春先后参与了国家级社科课题《杨树达小学研究》,省级课题《正安“小说之乡”成因及影响研究》,主持了遵义师范学院校级教研课题《“大学语文”教学模式研究》。

      2013年,当时在俄罗斯担任汉语教师的赵井春一周需要上20多节课,繁重的教学任务占用了大量时间,没有时间静下心来写论文。他曾对外投过七八篇论文,但都石沉大海,没有音讯。

      受挫后的赵井春,抱着侥幸心理找到一个倒卖论文的中介,购买了这篇论文。“打了四五次电话,其中两次主要是讨论论文的价钱。”赵井春告诉记者,“最开始,论文价格是5000元,最后以3000元成交。”

      吴有富告诉记者,经过调查组的核查比对,赵井春发表于《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13年第三期的论文与安庆师范大学毕业生金鹏网络举报所提供的论文资料实属同一篇论文。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2016]第40号)第27条第一款,“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应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依据《遵义师范学院学术规范管理办法》[2016]第二章第五条“不准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占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的,调查组认定赵井春侵占他人。

      吴有富认为,该事件已经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2016]第40号)第28条第1款“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认定赵井春抄袭论文事件为情节较为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金鹏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表示,赵井春在8月6日给自己打了两个电话,对于侵占《论刘震云小说的性》一事作出解释并道歉。

      采访中,赵井春一直表示自己做错了,正在积极配合学校调查,等待处理结果。目前,金鹏和赵井春达成和解。金鹏表示,不再追究赵井春侵占自己论文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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