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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处方药的管理现状及监管对策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7-10-31 12:44:49

      药品是特殊商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使用不当,会给群众健康带来危害。因此,我国对药品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大力推行药品分类管理,加强处方药监管,努力防止发生药害“事件”和减少不合理用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本文试就我国处方药的管理现状进行分析,并就监管对策提出几点的看法。

      为消除群众用药隐患,保障用药安全,2000年1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试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要求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和使用;2000年7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处方要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2000年11月16日,我国颁布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2002年9月15日,我国开始施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2004年6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2004-2005年工作规划》,积极推进零售药店的分类管理;2005年8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实现处方药凭处方销售;2007年5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新修订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并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作出处罚。我国通过逐步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不断加强对处方药的监管,有效避免了药物的,促进了合理安全用药。

      (一)部分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一些零售药店的药品从业人员在思想上存在误区,没有认识到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重要性,甚至认为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是多此一举,存在抵触心理,在药品销售中没有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按作处方药销售记录。

      (二)药学技术人员不在职在岗。由于执业药师和药师总体数量不足,分布不合理,聘用成本较高,于是一些零售药店通过租用执业药师、药师资格证的方式来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证》、GSP认证证书和降低经营成本,执业药师或药师只有在零售药店现场验收和GSP认证时才在职在岗。按处方要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但是这些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或药师大部分时间都不在职在岗,在处方药管理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不能真正承担起用药咨询、用药指导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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