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经济|法律 - 法律论文 → 文章正文

    法律与古埃及人的社会生活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8-02-14 00:17:14

      事实上,有关王室的推行,铭文中还做出了明确。根据古埃及第六王朝国王佩皮二世颁布的《科普托斯B号》记载:“国王的圣谕要修订为正式的文件,然后镌刻在坚硬的石头上,树立在神庙的门口,永为遵守。”此举不仅有利于现行法律的推行和实施,而且还能有效防止法律的损毁或佚亡。另外,根据第十九王朝国王塞提一世颁布的《卡奈斯》,擅自废止法律者将被处以火刑。

      在古埃及,历朝历代的国王主要根据实际情况签署颁发,由于时间、情况不同,所以法律赋予的对象和内容也不同。古王国时期,法律赋予神职人员赋役豁免权,而普通埃及人则并不享有该项。到新王国时期,法律赋予的对象和范围逐渐扩大。例如,公元前1294年至公元前1279年间,第十九王朝国王塞提一世颁布《纳乌瑞》,埃及人享有人身权,即不得以征调、雇佣等名义强制将他人带走;不得对库什领地上的渔民实施滋扰行为;不得滋扰从事神职工作或其他行业的人员;不得对牧民实施滋扰行为;不得国王的名义将牧民的妻子或仆人带走;不得以权谋私,擅自带走任何一位船员。此外,法律还赋予埃及人享有财产权,即不得擅自渔民船只;不得侵占他人田产;不得盗窃或放跑他人牲畜。随后,塞提一世又在新颁布的《赫尔摩坡里斯》里补充了财产条例,即不得非法侵占他人的房产和财产。公元前1184年至公元前1153年,国王拉美西斯三世在《埃利芬提尼》中再次重申埃及人享有财产权,即任何人都应该捍卫自己的权益,如果他人了人的权益,造成了巨大损失,人有权向该罪犯提出索赔。不仅如此,古代埃及第十九王朝国王拉美西斯二世还在《阿尔曼特》中埃及人享有职业世袭的。

      明确的同时,法律也了人们应尽的义务。从古王国时期起,埃及人就承担赋役义务,即徭役和赋税。徭役主要包括建造坟墓、开采矿藏或水利等,具体的工作时间和内容视实际情况而定;根据土地面积折算赋税,以实物交付,包括小麦、大麦、面包、蜂蜜、啤酒、芦席、亚麻布、鸡、鸭、鹅、猪、牛和羊等。法律:不履行上述义务者,将被处以笞刑或更为严厉的刑罚,除非符合《奈菲尔卡拉》《科普托斯B》或《佩皮二世》等中的免责条款。到中王国时期,除继续履行赋役外,人们还需王室墓地。到新王国时期,法律的义务范围继续扩大。《埃利芬提尼》,所有埃及人都有包括、盗窃、纵火、、盗墓等行为的义务;所有神职人员均有义务对神明负责,坚守职责,神庙财产。

      确切地说,法律走进古埃及人的生活,最早可以追溯至古王国时期,那时的埃及人就已认识到法的作用。根据《梅藤自传体铭文》记载,在古埃及第三王朝时期,大臣梅藤的母亲曾立下一份遗嘱,她的财产将分给梅藤和其他子女,立遗嘱日不能作为遗嘱执行日,必须通过国王的才能向继承人交付遗产,这也是古埃及继承法的雏形。在吉萨,考古学家还发现了第四王朝国王哈夫拉的儿子——王子奈库拉的遗嘱,:王子奈库拉将名下的十四座城镇(含住宅和花园)分给五位继承人,即一位妻子和四位孩子,其中一位已故女儿的财产份额将转由其妻继承。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合作伙伴: 开心笑话
Copyright 2010-2012 大戏院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如需合作请联系站长
技术支持:F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