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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开专用罪的量刑标准与司释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8-04-23 00:41:03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专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专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专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专用犯罪与骗取税款犯罪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专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的有关处罚。

      虚开税款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虚开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的起点标准。

      虚开税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因虚开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或者曾因虚开受过事处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虚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虚开税款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一、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专用或其他专用行为之一的。

      二、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除行为人为自己虚开专用外,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专用的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六、有的经济发达省份以虚开税款5万元、致使国家税款被骗5000元为起点标准。10万元为虚开税款“数额较大”起点。被骗税5万元为“有其他严重情节”。50万为“数额巨大”起点,被骗税30万元以上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起点,被骗税50万元以上并在侦查终结无法追回的,属“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七、本罪为选择性,可定“虚开专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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