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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小知识——揭秘物权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9-09-09 01:18:24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揭秘物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生活中,我们可能会有手头拮据的时候,需要向银行贷款,那么银行通常会要求我们提供房子、车子等物做,这就与我们学习的物权息息相关了。在事业单位、军队文职等考试中,物权的相关知识点是考试的重点。接下来,我们就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展开对比分析,掌握相关知识点。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是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质押权分为动产质权和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为标的物的质权。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而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推背图全文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抵押权需要签订抵押合同,且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答案】C。选项A错误。根据《物权法》的,质押合同自签订生效。因此,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选项B错误。《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本案中,乙与丙之间不存在质押关系,也未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丙仅是依甲的委托代其占有质物而已。因此,丙未取得质权。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案中,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质物,属于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完成的现实交付。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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