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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家说法】刘平:关于地方立法中法的编纂制度的应用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20-08-10 06:08:45

      法的编纂的主要目标,是统一同类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形成一个系统的整体,消除法和立法中的矛盾、混乱。法的编纂,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法的编纂即法律编纂,又称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的活动,它是国家专属立法权范畴内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这种编纂系法系的模式。从法律编纂的主体看,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行使,在我国即依权限和程序进行。法律编纂的结果是形成新的。第八届全国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刑法》就可以说是法律编纂的结果。而广义的法的编纂则泛指一种后立法活动,是指对调整一定范围社会关系的法律性文件进行审查、整理、补充后,规范成一个统一和协调的法律整体的内部加工整理行为。从这意义上来理解,所有有权立法机关都拥有法的编纂权。这意味着,国家和地方层面都可以拥有法的编纂权。

      结合中国的国情和立法的现状,地方立法中确有必要引入法的编纂制度。因为随着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数量越来越多,部分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不够紧密,内容有相互抵触之处,逻辑结构不严密,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客观上存在着法律文本之间的“打架”现象。这些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建立法的编纂制度加以克服。如,国家上位法通过行政审批制度,取消了某项行政许可,其地方下位法所设定的行政许可就与之抵触了,目前的方式要通过启动修正案的修法程序来完成,因为立法成本太高,不少地方采取“拖字诀”,不及时修法,等到适当的时机再启动修法,或者积累到一定量后进行批量修法。在实践中,已经发生因为地方不及时修法,相关制度与上位法相抵触,在行政诉讼案中被法院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判决败诉的案例。而一旦启动法的编纂机制,面对此类简单的立法技术层面上的修法,可以通过法的编纂而及时得到修改,既能大大降低立法成本,又能及时实现法制统一,其价值不言自明。

      其一,是由法的编纂代替法的简易修订行为,以大幅度减少立法成本,具体的编纂可以包括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删除原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已经过时的或不适合的部分内容;二是消除互相重叠和矛盾的部分条款;三是将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法律名词、概念乃至条款按照上位法进行修改;四是整理不协调的条款内容和次序;五是必要时增加新的条款和规范,弥补法规范的模糊或不确定。这也就意味着,立法编纂可以适度改变原来的规范内容,既可以删除已经过时或不正确的内容,消除其中矛盾重叠的部分,还可以增加新的内容。当然,这种编纂不是一种随意性的行为,它要根据某些共同的原则形成有内在联系的、和谐的统一体。因此,它是一种立法活动,只能由有权立法的机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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