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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农林法规的通知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9-05-01 09:55:22

      任雪案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一九四九年至一九八四年期间,经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农(牧渔)业、林业、水利电力和气象方面的行规的法规性文件(以下简称法规),已经清理完毕。共清理出应予废止的法规二十四件,经国务院法制局逐件复查和国务院审议,决定予以废止(法规名称见附件一)。同时清理出来的农(牧渔)业、林业、水利电力和气象方面已明令废止的法规三件,以及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而自行失效的法规七十六件,也已经国务院法制局逐件作了复查,现一并附上(法规名称见附件二和附件三),以便各地区、各部门全面了解农林法规的失效情况,利于工作。

      国务院关于纠正与防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浪费现象的通知1956年1月24日已被1958年1月6日全国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代替。

      国务院转发内务部关于、天津两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使用情况的报告1962年4月10日已被1982年5月4日全国常委会原则批准,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的批语《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代替

      国务院批转水产部制定的渤海区对虾资源繁殖试行办法的通知1962年7月31日已被1979年国务院发布的《水产资源繁殖条例》代替。

      国务院农林办公室转发水产部关于使用毒物毒鱼和炸鱼水产资源的报告的通知1962年8月23日已被1979年国务院发布的《水产资源繁殖条例》代替。

      国务院对广西处理征用土地中有关问题的批复1962年10月13日已被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列》代替。

      国务院批转水产部制定的水产资源繁殖条例(草案)的通知1964年6月25日已被1979年国务院发布的《水产资源繁殖条例》代替。

      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适当下放的通知1964年7月20日已被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代替。

      全国木材送货暂行办法1955年5月10日国务院批准已被1964年5月6日国务院批转林业部、铁道部、国家物林业部发布资管理总局制定的《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的通知代替。

      国有林主伐试行规程1956年1月6日国务院批准,已被1973年10月10日林业部发布的《森林采伐更新规1956年1月31日程》代替。

      国务院关于和发展竹林的通知1956年6月5日已被1984年9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代替。

      木材分区产销平衡合理运输试行办法1957年3月12日国务院批准,已被1978年铁道部、交通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修改木材森林工业部发布合理运输流向的通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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