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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践:我国古代处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做法与经验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9-04-25 03:47:21

      近日来,山东聊城的“辱母案”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这个案子的本身涉及一些复杂的案情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内,我们所关注的是因这件案例所引起的关于道德与法律建设的思考。

      2016年12月10日电:中央局12月9日下午就我国历史上的和德治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习在做总结发言时指出:“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制建设中,以承载道德,道德才有可靠的制度支撑,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的道德导向,美德义行。”如何使法律制度与美德义行相协调,这是当前我们社会存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涉及到依国和道德教育的顺利进行。“辱母案”之所以在社会上引发如此激烈的讨论,原因也在这个地方。

      古代中国社会在处理法律与道德关系方便面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汉代之后思想取得了“独尊”地位,社会道德教育和法制建设都是在孔子“德政”思想指导下总体设计的。概括地说,的社会治理思想包含德导、礼齐、三个层次。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用道德教育人民,用礼乐约束人民,最后对于大逆不道者则绳之以法。道德通过中性的“礼”和刚性的“法”贯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其中“礼者,纪纲也”,“礼”是中国的法哲学原理,是建立法律制度的指导者,法律则是道德与法律的。

      在使用法律进行制裁的时候,要尽量考虑符合礼乐制度,符合人情。《礼记·王制》:“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按照礼法的要求,父子之间、君臣之际,所发生的案件处理起来就有所不同,以便达到在社会上父子之亲,君臣之义的目的。比如在古代,父子之间发生了斗殴、凶杀,处理起来就完全不同。《孝经》:“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在古人看来,父母对于子女有养育之恩,不同于,因此凡是父母的行为,都要格外。《礼记·檀弓上》记载“邾娄定公之时,有弑其父者。有司以告,公瞿然失席。曰:‘是寡人之罪也。’曰:‘寡人尝学断斯狱矣,臣弑君,凡在官者,;子弑父,凡在宫者,。”也就是说对于臣弑君,子弑父,不问缘由,一率。在经典指导下建立的中国古代律令,对于不孝狱判罚比之其他案件严厉得多。唐律:“诸其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绞。”《元史·刑法志》:“诸子孙杀其祖父母、父母者,凌迟处死。”即使子女、孙子女没有动手,但因父母对子孙不满而自尽,也要处以死刑。清律:“凡子孙不孝致祖父母、父母自尽,如审有触忤干犯情节,以致忿激轻窘迫自尽者,即拟斩决。若无触忤情节,但行为违反教令,以致抱忿轻生自尽,但拟绞侯。”对于那些、父母、祖父母的人,《唐律·斗讼》:“骂祖父母、父母者,绞。”但是反过来,父母对于子女甚至致命者,的判罚则要轻微得多。北魏律:“父母以刃器杀子孙者徒五年,殴杀者徒四年。”(《魏书·刑法志》)唐律:“故杀子孙,殴杀者徒二年,刃杀者徒二年半。”(《唐律疏议》二十二)这种不对等性是考虑到,父母对于子女、孙子女都是疼爱有加的,既是下手过重也是出于“恨铁不成钢”的好心。a型血女人的性格如此在“礼”的指导下建立的法律,充分考虑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亲情,符合国情,才是家们追求的“良法”,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在历史上长期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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