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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履行的四个法律小常识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9-11-04 06:57:38

      金木水火土命查询表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合同应当如何解释?合同履行有哪些抗辩权?合同履行的保全包括哪些内容?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关于合同履行的这几个常识性问题,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按照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上文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了合同履行的四个法律小常识。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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