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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23-02-10 02:10:48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3. 对照“素质、职业要求”,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职称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栏内。

      4. 对照“学历、资历要求”,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能够通过部门网络平台核验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需要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5. 对照“继续教育要求”,须提交取得现专业技术职称后完成的继续教育情况,提供继续教育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6. 对照“专业能力要求”,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内。科研项目须提交科技项目合同、验收证书等复印件,横向服务合同须提交签订的合同、完成证明等复印件。

      7. 对照“业绩、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业绩证件、证明和辅助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专利、品种、鉴定等证书复印件、获证书、论文、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对其在项目中作出实际贡献的情况说明材料、单位出具的对其工作业绩证明、服务单位证明、报告采纳证明(含领导批示))的原件或复印件。提交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等复印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1. 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针对某一专门研究题材的本专业学术著作,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创造性。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2. 译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用本国语言或另一种语言翻译过来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3. 编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将现有研究经选择加工后,按照一定体例编撰而成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4. 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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