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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喜报 马法院两篇案例入选长三角地区第一批典型案例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20-06-02 22:45:28

      【典型意义】农资系民生,春耕备耕期是保障全年生产力的重要时期,要全力组织春耕生产,确保不误农时。疫情防控期间,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把服务“三农”工作摆到重要,为保障农业春耕复产和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案中,法院积极践意文明执行,深入调查摸排被执行人经济状况、履行能力,在保障胜诉人权益的前提下,灵活采取执行措施,促成双方达成延期给付的和解并及时解封账户,为螃蟹养殖户及时购买农资投放蟹苗恢复春耕生产赢得宝贵时间。同时,此举也增强了螃蟹养殖户的经营后劲,待蟹苗产出投放市场后,螃蟹养殖户的经济状况好转、履行能力提高,为案件顺利执结奠定了基础,保障了胜诉人的权益。

      【案情简介】2008年3月,被告某化工公司与被告钱某共同对堆放于公司经营场地的含有煤焦油等化工残渣的废铁桶实施违法就地填埋。2016年3月,上海市金山区局接到举报,对某化工公司经营场地实施开挖勘察,在经营场地地下发现涉案废铁桶及化工残渣泄漏形成的废弃物质,经鉴别属于废物。2016年4月,经开展应急清理,共挖掘清运出填埋废物及受污染土壤122.44吨。经评估鉴定,该化工公司和钱某违法填埋废铁桶及污染物的行为导致场地土壤、地下水等介质中特征污染因子酚类、苯系物、多环芳烃、石油烃等超出了基线水平,非法填埋区域及周边区域生态(土壤、地下水)质量下降,造成污染损害。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化工公司、钱某连带赔偿应急处置费3047355元,修复费4079720元。

      上海市第三中级经审理认为,该化工公司与钱某实施非法填埋工业废铁桶的污染行为并造成损害的事实,已经相关刑事判决确认。经评估鉴定,上海市金山大道**号土壤及地下水因两被告实施的非法填埋行为遭受污染,该损害结果与两被告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关系。故判令该化工公司与钱某连带赔偿应急处置费用3047355元和生态修复费用4079720元,支付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公益诉讼专门账户。

      【典型意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任何个人及单位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均不能以来谋取利益。本案是上海法院受理的首起由检察机关单独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本案审理,及时、准确地认定了该起重大污染事件的民事赔偿责任,解决了后续修复的责任承担问题,对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及生态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案件涉及生态损害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以及具体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参考和借鉴,对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实践起到了示范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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