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行政|管理 → 文章正文

    喜报 马法院两篇案例入选长三角地区第一批典型案例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20-06-02 22:45:28

      【案情简介】2016年6月,环保部会同安徽省环保厅在马市现场检查发现,某化工公司将高浓度酸性废液违法排放至厂区废弃不用的原地下取水井。经马市环保局监测,该废液各项指标严重超标,具有高挥发性、高腐蚀性。该化工公司多年来不断实施污染违法行为,经常规避监管,擅自组织开工生产,偷排大量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废液、废气等,严重污染了当地及周边地区的生态,造成污染、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对当地生态造成重大,虽经,但屡犯不改。故中国生物多样性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化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消除情形;修复生态;赔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损失;向赔礼道歉;承担诉讼支出必要的费用。

      安徽省马中级经审理认为,该化工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根据安徽省科学研究院出具的评估意见认定,该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费用和应急监测费用计49.93万元,生态损害符合《生态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中虚拟治理成本法核算条件,计算值为58.5万元。遂判令该化工公司赔偿生态修复费用58.5万元、应急处置费用49.93万元,在马日报或皖江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支付中国绿发会诉讼支出5万元。化工公司不服,向安徽省高级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维持了原判。

      【典型意义】在污染案件的个案中,未能检测到严重的污染损害结果、不能完全恢复、恢复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以及缺乏恢复评价指标,并不意味着生态没有遭受到严重损害,更不能免除修复费用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针对当事人对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作出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使用提出的抗辩和质疑,从民事的“三性”入手,通过分析案涉《损害鉴定评估意见书》的委托程序、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书内容、使用范围和方法、来源等,指出案涉《损害鉴定评估意见书》具有来源和形式的性、具备法律认可的真实性、与待证事项实具有关联性,能够作为定案使用,对依法认定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作出的鉴定意见具有一定指导意义。段曦打谢娜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合作伙伴: 开心笑话
Copyright 2010-2012 大戏院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如需合作请联系站长
技术支持:F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