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行政|管理 → 文章正文

    喜报 马法院两篇案例入选长三角地区第一批典型案例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20-06-02 22:45:28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经审理认为,乔某与本案具有诉的利益。B公司对王甲、王乙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A公司作为B公司股东,亦不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无法通过正常的表决程序推动A公司提起该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况下,乔某有权以监事的身份代表A公司对损害B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A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免去乔某监事职务并由新任监事代表A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在阻击本案诉讼,将导致监事职责落空,有悖公司法立法目的,对此撤诉申请,不予准许。王甲、王乙共同虚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损害了B公司的利益,应返还资金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故判决王甲、王乙连带赔偿B公司4800万元及其利息损失并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中小投资者”是世界银行《营商报告》10项一级参评指标之一,中小投资者权益司法的力度,对营商评价指标质效水平有重大影响。实践中,大股东优势地位侵害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小股东之往往异常,较大程度上了公司治理结构,了市场。本案是一起嵌套了监事代表诉讼的股东代表诉讼。在正确理解和适用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的基础上,确认了监事代表的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为中小股东自身利益提供了一条可资借鉴的救济径,对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具有示范意义。

      【案情简介】A木业公司系广东中山地区大型木地板经营企业,旗下品牌“生活家”“生活家巴洛克”等产品销量居行业前列,与大自然、圣象等品牌同为中国木地板行业的龙头与支柱性企业。B地板公司于2006至2014年开始与A木业公司开展OEM地板的加工合作。合作终止前后,B地板公司在其生产的地板、宣传册、公司门头、网站上单独或组合使用涉案标识,使用与A木业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包装、宣传材料,并以低于A木业公司的价格私下向其经销商发货。期间,B地板公司多地的经销商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亦有各地消费者误将B地板公司产品当作A木业公司产品进行购买。故A木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地板公司等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侵权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经审理认为,B地板公司在生产的地板、外包装、宣传册、海报、网站、门头装潢等处标注了与A木业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使用涉案外包装箱,注册相关域名宣传被诉侵权产品,使用A木业公司的发展历史与公司荣誉进行虚假宣传,并将“生活家巴洛克”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在A木业公司证明了其产品销量严重受损主要系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致的情况下,人的实际损失不仅包括因销售流失而损失的利润,还包括因侵权行为采取降价措施而损失的利润、未来必将损失的销售利润以及商誉损失。B地板公司不顾人的侵权,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定,侵权恶意极其严重;销售网络遍布全国15个省,侵权规模巨大;与经销商之间的业务往来不走公账直接通过私人账号进行结算,使公司成为个人获取非法利益的工具。据此,法院认定B地板公司属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注销案涉域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当事人上诉后,江苏省高级维持了原判。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页


合作伙伴: 开心笑话
Copyright 2010-2012 大戏院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如需合作请联系站长
技术支持:F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