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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喜报 马法院两篇案例入选长三角地区第一批典型案例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20-06-02 22:45:28

      【典型意义】2017年12月,中办国办下发《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方案》,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本案系一起跨地市倾倒垃圾造成污染,适用磋商制度追究侵权人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典型实践,体现了司法机关坚定实行最严格生态制度的意志和决心,彰显了“有价,损害担责”的。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积极引导行政主管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就造成的损害进行磋商,同时积极给予法律指导,最终促成赔偿协议的达成,有力了从事垃圾倾倒损害公益的犯罪,顺利达成了修复被损害生态的良好社会效果。办案过程中,长兴县法院还充分发挥湖州市生态司法一体化平台作用,主动加强与检察机关、机关、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为构建协同治理机制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案情简介】2016年3月、2017年1月,被告人李某、董某先后注册成立无处置固体废物资质的环保服务公司,将从江苏某纺织有限公司、浙江某印染厂等九家企业收集的2500余吨工业污泥,经由张某等转包给黄某处置。黄某与吴某等人联系后,将该工业污泥跨省运输后倾倒于安徽省铜陵市江滨村长江水域的江滩边,严重污染,致使土壤和地下水介质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经鉴定评估,造成应急处置费用7800593.92元、生态修复费用3176145元。2017年11月初,李某又将收集的1600余吨工业污泥经张某交由黄某处置。黄某另将其从尹某处接收的800吨水处理污泥一并跨省运输至铜陵市江滨村长江水域,准备再次吴某等人倾倒,在停泊待卸时被现场查获。经鉴定,李某等人收集和倾倒的工业污泥中均含有重金属、石油溶剂等有害污染物,可认定为有害物质,倾倒的污泥及其渗滤液、废胶木可认定为有毒物质。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经审理认为,李某等人在江苏、浙江、安徽跨省运输、转移有毒、有害物质,并在长江流域甚至是长江堤坝内倾倒、处置,给长江流域生态造成了严重,认定李某等人犯污染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判令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和被告单位依法赔偿应急处置费用和生态修复费用。

      【典型意义】加强资源审判工作,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是肩负的重大任务、法律职责和社会责任。污染犯罪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即连带赔偿责任,包括应急处置费用、生态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费用等。本案中,对李某等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判令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和被告单位依法赔偿应急处置费用和生态修复费用,既打击了刑事犯罪,也能切实的公益。该案充分体现了对污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性难题的裁判思和有益探索,在办理长江经济带跨省污染案件,守护好长江母亲河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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