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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喜报 马法院两篇案例入选长三角地区第一批典型案例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20-06-02 22:45:28

      浙江省诸暨市一审经审理认为,陈某等人违反森林动物保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判处陈某等三十人判处九个月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千元至五万元不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二审经审理,查证了上诉人沈某他人犯罪构成立功的事实,依法对其在原判基础上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一审判决的其余部分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由于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平衡遭到,动植物资源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流失,野生动植物已然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主题。我国早在1980年12月就已加入《濒危野生动植国际贸易》公约,对于非法捕杀、出售、运输列入公约的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的犯为进行了有效打击。然而,由于的贪欲和趋利,针对野生动物的违法犯为仍时有发生。本案的最具典型之处是涉案人员数量、非法买卖野生动物数量均创浙江之最。经机关历时半年多的侦查,法院依法对涉案三十名被告人处以刑罚,对大部分被告人适用实刑,有效打击了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的犯为,对于形成重视和动植物生态资源的社会氛围,强化尊重自然、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伦理观念,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案情简介】杨某经营的车队自2017年上半年开始从事建筑生活混合垃圾清运业务。杨某许某等三人调度车辆前往杭州市各垃圾中转站装运垃圾,并指挥车辆前往外地各倾倒点实施倾倒。陈某等五人根据安排,驾驶车辆装运垃圾前往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长兴分区一处山体脚下实施倾倒。当地村民周某等三人为垃圾倾倒提供寻找场地、联系挖机、望风等协助。

      浙江省长兴县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积极引导行政主管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就造成的损害进行磋商。经委托鉴定,认定倾倒的混合垃圾中含有铅、锌等重金属污染物,另造成507立方米土壤体表受到污染。属地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为此支出:防止污染扩大费、清理垃圾费、勘测费、损害鉴定评估费、调查费以及受污染土壤处置费等共计350万元。湖州市指定湖州市生态局作为赔偿人,以杨某等车队经营者、倾倒实施者、场地提供者等十四人作为赔偿义务人,经历三轮磋商,签署赔偿协议。各赔偿义务人按照在垃圾倾倒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参与次数,倾倒数额确定各自承担比例及数额。法院认为,赔偿义务人达成的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裁定确认赔偿义务人达成的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赔偿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如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可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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