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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喜报 马法院两篇案例入选长三角地区第一批典型案例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20-06-02 22:45:28

      【基本案情】A集团公司在参与招标人C投资公司竞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投诉人向B监督管理局投诉,经调查核实,该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取消A集团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对A集团公司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根据施工招标文件和诚信投标承诺,招标人B投资公司不予退还600万元投标金。A集团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投诉处理决定。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安庆市中级判决驳回诉讼请求。A集团公司向安徽省高级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经审理认为,A集团公司弄虚作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提供的拟派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不属实,B监督管理局作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理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作出让招标人不予退还A集团公司投标金的处理决定,所依据的是施工招标文件和诚信投标承诺书,而不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应当认定该项处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故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撤销B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投标金600万元,由招标人不予退还”的内容,驳回A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充分尊重和市场主体的契约,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优化营商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案中,B监督管理局不当干预了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构成了市场主体通过民事途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了民营企业的权益。本案的再审改判,切实发挥审查、审判监督在发现和甄别错案中的积极作用,纠正了违法的行政行为,充分体现了对民营企业的平等、对民营企业财产权的。

      【案情简介】A工业公司与B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先后签订协议,约定由B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及规划范围内土地征收等工作,A工业公司负责工程建设及项目建设费用筹措,确保项目按期竣工交付,B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期支付回购款。C建设投资公司向A工业公司出具函,约定的方式为连带责任,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其项下的支付回购款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范围为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A工业公司完成项目建设且竣工验收合格,B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程回购款,C建设投资公司亦未履行义务。

      安徽省高级经多轮协调沟通,针对B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资金紧张以及A工业公司确实前期投入巨大等现实,向双方释明诉讼风险,最终促进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确定了工程价款,由B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三次向A工业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并一次性支付A工业公司工程管理费、财务费用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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