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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喜报 马法院两篇案例入选长三角地区第一批典型案例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20-06-02 22:45:28

      【典型意义】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民营企业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经济纠纷、自身权益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实践中,一些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同程度上存在人员、财务管理不正规或公私账户不分等不规范的行为,使得其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可能存在夸大诉讼请求金额等情形。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依法交易行为,防止随意扩大适法追究。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宜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可通过民事、予以救济或规范。本案的审理对于界定刑民案件界限,防止利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避免民事纠纷刑法化处理具有借鉴意义,对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积极作用。

      【案情简介】A集团公司与B村委会签订了《合作开发土地协议》,约定共同开发位于C镇范围内的土地。此后,A集团公司向B村委会、C镇支付了2600余万元的投资款。之后,区变更土地规划,决定A集团公司退出土地开发,要求B村委会和C镇退还集团公司投资款、偿付利息等,并同意将来涉案土地的一部分仍由A集团公司参与开发。B村委会、C镇与A集团公司据此签订了《还款协议书》,作出上述约定。但事后,B村委会和C镇仅向A集团公司退还了一半投资款,A集团公司也未能再参与到涉案土地的后续开发建设。故A集团公司提起诉讼,要求B村委会、C镇退还1000余万元的投资款并支付利息损失。

      上海市闵行区经审理认为,涉案协议均有效。由于变更规划导致合作开发协议无法继续履行,B村委会和C镇应及时将投资款退还A集团公司。据此,判决B村委会、C镇向A集团公司退还投资款并偿付利息损失。案件生效后,因B村委会和C镇未履行判决,A集团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强制划款的方式保障了集团公司的胜诉权益。

      【典型意义】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民营企业和行政机关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受同等的法律。司法实践中,要依法认定民营企业与行政机关签订的民事合同的效力;对于行政机关违反约定的,要依法支持民营企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请。本案的审理依法认定村委会、镇逾期未归还民营企业投资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后,村委会和镇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法院依法用好用足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切实民营企业的权益。

      【案情简介】A公司、王甲是B公司的股东,2012年7月,王甲以B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B公司向其支付投资转让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投资收益,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B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先后向王甲支付4800万元。后法院因级别管辖问题裁定撤销民事调解书,将该案移送至中院审理,经中院一审、高院二审,认定该案为虚假诉讼。2016年,股东、监事乔某以A公司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王甲、王乙提起虚假诉讼,损害B公司利益,要求王甲、王乙停止侵害B公司利益,并连带赔偿B公司4800万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本案诉讼期间,B公司表示不就案涉纠纷起诉王甲、王乙。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免去乔某监事职务,新监事董某代表A公司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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